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尽管信用证条款各式各样,但无论如何,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其一是有利条款,其二是不利条款。前者是指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受益人(即出口公司)手中的条款,后者是指主动权并非在受益人一方的条款。因不利条款常成为出口收汇的隐患,并危及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故笔者现根据实际工作中所碰到的信用证“不利条款”若干实例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出口单据不是由受益人或其国内机构单独出具和签署,而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或会同签署的条款。
例: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QUANTITY ISSUED BY APPLICANT.
翻译:数量检验证由申请人出具。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果汁浓液,来证中有上述条款。银行审证时曾提醒公司注意修改,但公司认为申请人已来到出货地,且同意签发检验证书,没有问题。由于出口公司轻信诺言,只顾出货,结果在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下,申请人违背诺言,拒出证书,致使已运抵香港的150吨果汁浓液过期报废,并被罚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30多万元。
分析:在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所需单据应由受益人或其国内机构出具和签署,这是为了保证所交出口单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维护受益人出口收汇的合法权益。反之,单据若由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出具或会同签署,则所需单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将缺乏保障,亦即会出现迟交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情况,使单据不一致,出口公司无法交单议付或押汇。在上例中,按常规,数量检验证属于商检证范畴,理应由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局(即CCIB)出具,但该条款却规定由申请人出具,这一方面是对我国检验机构的不信任,另一方面给申请人以可乘之机,当市场变化对其不利时,申请人即借机拒出证书,使出口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出口单据交与银行议付,从而逃避付款责任,把损失转嫁到出口公司身上。
二、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行航线的条款。
例:CERTIFICATE FROM SHIPPING COMPANY CERTIFYING THAT THE SAID VESSEL IS LESS THAN 15 YEARS OF AGE.
翻译:船公司证明书,证实该船只船龄少于15年。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印花夹板,来证出现以上条款。当时公司人员并未在意,但临近装效期时却无法找到船龄少于15年的远洋货轮,只好眼巴巴地看着信用证过期失效,对方亦不同意展期,结果使价值约100万美元的货物长期堆积码头,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分析:在货物运输方面,有关运输的船只,船龄和航行航线往往很难确定,这通常应由船公司根据所承载货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和规格等条件作出适当的选择,其它人无权随意干扰。一旦对船龄加以限制,就给受益人配船设置了一定的障碍,甚至会错失良机,影响货物的及时出运。
三、装运须等候申请人通知或开证行指示的条款
例: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PING INSTRUCTIONS NOMINAT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IN THE FORM OF OUR AUTHENT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 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 SET OF DOCS FOR NEGOTIATION.
翻译:只有收到我行以加押电报修改书的形式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船指示,指定运输船名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兔毛,来证有上述条款。由于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货物是较畅销的,故出口公司以为申请人迟早会发出装运通知,因而大批量进货,不料后来国际市场剧变,货物由畅销变为滞销,对申请人不利,这时候,受益人虽多次催促申请人要货,但对方却置之不理,一直不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大量积压,严重影响了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
分析:一般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效期内,受益人可视货物的准备情况,自由掌握装运时间,这是为了便于受益人备货出运。如果装运要等候对方通知或指示,即使货物已准备妥当,亦不能立即装运,而必须收到有关通知或指示方可装货,否则单据就不齐全。但这样一来,申请人就掌握了主动权,当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时,他就会趁机阻挠,拒发装运通知,从而使受益人无法交齐单据而陷于十分被动的困境。
四、装运受时间间隔限制的条款。
例: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IN 3 LOTS ONLY AS FOLLOWS:
80 MT TO BE SHIPPED LATEST END OF JULY,1990;
80 MT TO BE SHIPPED LATEST END OF AUGUST,1990;
80 MT TO BE SHIPPED LATEST END OF SEPTEMBER,1990.
翻译:只允许按如下要求分批装运:
80吨最迟须在90年7月底装运;80吨最迟须在90年8月底装运;80吨最迟须在90年9月底装运。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冷冻蟹块,来证有该条款。当时,公司领导考虑生产条件正常,可按时和按量出货,故并不在意。第一批货按时出运,但到了第二批货时,因生产设备出故障,货源准备不足,无法按时和按量装运,逐要求对方修改展期,但对方不同意,出口公司只好改用托收方式出货,结果迟收汇达两月之久。
分析:当货物大批量出口时,信用证一般允许分批装运,以利于发货和销售,但何时装运,以及装运数量多少应由受益人酌定,以争取主动。倘若装运受特定时间间隔和数量的限制,则会出现因某批货源不足,影响该批至以后各批装运的不利局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阐明:“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批装运,而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的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尽管信用证中允许分批装运,但由于加上了时间和数量的特定制约条款,故同样会导致出口收汇风险。
五、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的条款。
例:BENEFICIARY’S SIGNED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Y HAVE SENT 1/3 ORIGINAL B/L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SERVICE DIRECTLY AFTER SHIPMENT IS REQUIRED. A COPY OF COURIER RECEIPT IS ALSO REQUIRED.
翻译:受益人签署证明书,证实他们在装船后用快邮直接寄出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给申请人。另需一份快邮收据副本。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水泥,来证中有上述条款。他们主观上认为只要做到单证一致,则无论如何申请人必须付款,故按原证要求出货制单,并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当货物抵达目的地时,申请人用手中提单将货提走,却对单据刻意挑剔,抓住一些细小问题作为拒付理由,致使40多万美元的货款长期收不回来。
分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谁拥有它谁就拥有该单据所代表的货权。由于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可凭以提货,故一般都要求提交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给银行议付,以保障各方的利益。若有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则对受益人非常不利,即申请人在未通过银行付款之前就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并借口单证不符拒付货款,从而使受益人钱货两空。
六、交单的套数和寄单的次数相混淆的条款。
例:TWO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BE PREPARED AND TO BE NEGOTIATED UNDER ONE BILL OF EXCHANGE.
翻译:必须准备两套装运单据,且在一份汇票下议付。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桂皮,来证有以上条款。公司人员理解为分两次寄单,故只缮制一套单据,议付行亦以为分两次寄单,当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对方来电声称,只收到一套金额为USD32,500.00的单据,而不是信用证要求的两套单据,故拒收单据。虽经议付行多次去电质疑,但对方固执己见,最后受益人只好另找客户,将货物削价处理,损失了数千美元。
分析:交单的套数和寄单的次数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寄单的次数而言,一般分为一次寄单和两次寄单,即是指将有关单据按一批或分两批寄出;就交单的套数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一批货物准备一套单据,但有时申请人作为中间商,需要将货物转卖给两个或多个买主,为便于销售,特别要求受益人须准备两套或多套单据。尽管上述条款的意思并非很明确,即究竟是分两次寄单还是在一批货物下分制两套或多套单据存在争议,但因解释权在开证行,而受益人事前没有澄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责任在己方,故只能自食其果。
七、交单期限不在受益人当地或国内的条款。
例: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AND REACH OUR COUNTER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TRANSFER.
翻译:单据必须在开出运输单据后10天之内交达我行柜台,且须在本转让信用证有效期内。
案例:某出口公司出口服装,来证出现上述条款。银行审证时曾提醒公司注意,但公司认为时间充裕,没关系。然而,当单据寄出十多天后,对方称单据晚到一天,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因此拒受单据,并将单据退回,而且不负任何责任。这“一天”之迟是否属实,很难查证,受益人有苦难言,不得不将货物拉回处置,损失之大不言而喻。
分析:通常交单有效期都在受益人所在地或国内,这是为了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但有些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出于自身需要,往往要求单据须在某日前到达其柜台,以便替换有关单据后再转寄原始开证行索汇,而这却给第二受益人出了一道难题:一旦时间把握不准或邮递失误等因素影响,转让行会借口单据迟到而拒付,使受益人收汇落空。因为《统一惯例》明确规定:银行对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迟误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以上几个实例,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任何不利条款都可能对受益人构成危害,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防范信用证不利条款应注意:
第一、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确立信用证条款时,要合理地订约,杜绝一切不平等或不合理的条款。
第二、必须对单证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有些出口公司虽有专职的审证和制单人员,但由于没有受过正规训练,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故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
第三、审证人员应抱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细心谨慎地审核来证条款。一旦发现有任何不利条款,必须立即联系修改,不可袖手旁。无论如何,要牢牢地掌握主动权,只有这